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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学校校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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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增加未成年犯罪独立的罪名,明确从宽处罚原则,适当降低处罚的力度,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借鉴外国以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校园内发生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校园周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无法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及时救助,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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