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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2021-10-08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分别根据情况确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人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天,一般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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