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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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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费用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费用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根据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其次,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不等同于非法采挖砂石的销售价格。砂石销售价格受开采方法、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而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则是指合理开发后的矿产品单位价格减去矿产品单位成本,乘以破坏资源的储量得出的结论。况且,由于部分区域无法测量,计算出来的评估价值实际上是小于矿产资源实际被破坏价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九条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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