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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恢复费用、异地绿化补偿费和占用城市绿化设施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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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协方法阻碍拒绝城市绿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县(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为加强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安顺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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