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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的回答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
(一)有效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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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申请上海市户籍是实行打分制度,即标准分,根据评分标准打分,达到标准分要求即有申请上海市户籍的资格。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可以办理人才引进,用人单位必须是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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