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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措施的解释

2025-01-23
一、诉前保全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享有财产上的权利,否则将无法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害。 3.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应在诉讼前提出。 5.申请应由利害关系人本人提出。 6.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诉前保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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