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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核销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2021-10-27
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有确凿的证据不再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会计用相关证明书结算,转入营业外收人的科目,不需要向税务局特别批准这些收入项目。

相关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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