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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写未婚,想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当事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未注明说明是未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的流程如下: 1、由夫妻双方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其他需要携带的必要性材料,共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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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解决结婚证。 2.《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世日子”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事项变换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解决婚姻登记。 3.当事人表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表明。
就会标记丧偶。所以结婚后没有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新无法表明婚姻状况,并标上配偶姓名,则不会更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户口本其实是无法表明某个人的婚姻状况的,如果是离婚,抽空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新婚姻状态,然后户口本上就会登记为已婚,如果不行配偶过世了,如果是结婚就提供结婚证,就会登记为离婚,除非每次从民政局出来后
离婚了户口本上还是已婚,办理再婚手续,需要出示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当事人户口本显示的婚姻状况和本人实际婚姻情况不一致,需要当事人出示书面个人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再婚手续。《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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