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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废止,房屋拆迁中不可申请裁决情形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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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不受理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屋拆迁不能申请裁决的情形: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同样的理由再次申请裁决; (4)房屋已经灭失;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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