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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是否迁户口是个人自由。其他人不能强制迁出。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
房屋拆迁符合规定的条件,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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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议要求产权置换承租人不搬出,能否强制拆迁 来源:日期:2014-11-20 本文介绍承租人拒不搬出,能否强制拆迁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如果承租人不服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拆迁纠纷,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及其它费用。被执行人同意搬迁,并腾退房屋后,可以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交纳的房租等费用,应当从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话,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变卖、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第 一、房屋出卖后,原房主在此处已没有了固定住所,不具备在此处登记户口的条件,不应当继续以该房屋所在地为其户籍地。因此,新房主可依据该文件,向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 二、因派出所无法强制原房主迁移户口,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以约定卖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需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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