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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法院阶段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适用于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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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管辖权中的异议: 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仲裁结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部在给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说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诉讼的管辖权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在起诉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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