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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后的流程有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补充侦查、作出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5.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犯罪分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应当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后,再移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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