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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无、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老人,按法定顺序履行监护职责。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无、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老人,按法定顺序履行监护职责。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老人监护人的确定: 一、如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可以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进行。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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