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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提交答辩状期...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级别管辖 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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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管辖权存在异议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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