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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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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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