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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是如何的

2022-03-17
加害人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由被告人对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以及海洋保护法第92条均规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件。但要求加害人对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和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是引起损害的原因或者不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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