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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
无偿保管人的责任是:保管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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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是符合民法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的。据此,我国法律作出了无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就一般过失程度未作明确规定。对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用两个标准:一是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这就是说无偿保管人所负有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如果有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那么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个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交易上必要的注意)。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这两个标准具有一定联系,例如:减轻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责任的减轻甚至免除,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按照较低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而需要使保管人负责,也不妨可以使保管人被减轻责任。
法律设定担保的目的在于当出现抵押权人权益受损情况时,通过实现抵押权来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担保法》、《物权法》认定都是一致的。《物权法》中对于担保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类型没有新的区别于《担保法》的规定,因此对于担保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适用担保法中的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另外,依照《担保法》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担保行为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体现并约定的,设立担保行为,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合同法》中尽管并未设专门的担保合同章对于担保合同类型进行规定,但作为合同管理领域的上位法,理应适用于担保合同,并相应的产生合同责任。担保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 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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