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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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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驶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属于无证驾驶或者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根据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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