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
只要你们有证据证明是在幼儿园发生的事故那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至于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两周岁的孩子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承担对其的管理、监护职责。 二、因为幼儿园的管理、监护不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家长应当与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未果,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四、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继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五、本案时效为1年,过期后将丧失胜诉权。
我国刑法里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个罪名,有虐待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如果伤害是长年累月造成的,可以认定是虐待行为,如果是个别一次行为造成的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具体的认定要法院判决。
分析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不难发现,无论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是《价格法》都均未授予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文件虽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限期改正,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民办幼儿园违反备案标准、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只能由其审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无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04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第四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机关为其审批机关,而其审批机关依法为教育主管部门,并非价格主管部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7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2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