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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法人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也没有独立的资本。分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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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不同。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但设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的后果。 (二)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设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事实状态。 (三)效力不同。公司设立只构成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设立阶段并不产生新的权利主体,发起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因设立公司所负债务由发起人负责偿还;公司成立则意味着法人主体的产生,成立后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相应的法律保护。
⒈发生的阶段不同。审批程序在登记程序之前,即对于必须经过公司设立审批才能设立的公司,必须先通过审批获得许可,才能着手进行设立活动。 ⒉主管单位不同。公司设立登记一律由法律规定的公司登记主管单位进行;而审批则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主管单位或者国家授权部门进行。
1、在设立协议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公司放松国家干预、对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国家干预;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性质不同。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就设立协议而言,需要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制定。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等的法律关系,各个主体都受章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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