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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非全日制用工是合法的。指的是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超过的属于加班要给加班费。一个月以上的用工要签书面劳动...
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和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原则,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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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
在社会保险缴纳上的区别: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一般只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他各项社会保险费,都由劳动者自己以个人身份缴纳。当然,在制定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时,考虑了其他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职工在其他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该单位可不再为其参保。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和相关义务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负责。非全日制工伤职工在原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发生工伤时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否则,须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而全日制用工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累计时间,都是针对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所作出的,而并不是指劳动者实际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劳动时间和每周累计的全部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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