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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证的手续:1、带着当事人的身份证,与使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住宅租赁合同等资料和证明书2、去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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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本人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办材料;2、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市申请表》并确认签字,核对材料;3、对材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对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5、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公安部门制发的证件后,工作人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凭个人有效原件和受理回执领取证件。
申领,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办理居住证的手续: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资料及证件; 2、去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随同的,还需要同时填写《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表、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或者《临时居住证信息登记表》(以上两表,名称可能略有差别); 3、填写完上述资料后,在派出所采集好人相信息,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按时领取即可。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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