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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证的手续:1、带着当事人的身份证,与使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住宅租赁合同等资料和证明书2、去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
1、申请人本人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办材料;2、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市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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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如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业条件之一,可按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请居住证。
申请人需登录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评分;当模拟评分达到120分时,申请人向单位申请积分;用人单位在线注册,人才服务中心验收点审核;填写评分申请表,提交单位工商登记;领取居住证评分通知。
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2、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3、人像采集后,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凭借回执领居住证)。《》第二条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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