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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多久都不会形成收养关系,这个和时间无关系。 2、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
现在已经没有了事实收养的说法,在1991年以前旧的收养法可以有事实收养,现在收养必须办理收养首先向,否则收养是不合法的。 所谓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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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为抚养不构成事实收养。2、申请事实抚养公证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对方代为办理公证。必须提交的证明包括:(1)。抚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抚养人单身的,提供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抚养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3).抚养人为被抚养人提供真实的保证。公证机构受理抚养事实公证申请后,必须调查核实抚养事实的真实性(被抚养人超过10岁的,应当询问其意思表示),并将核实记录归档留存。
1999年4月1日前的收养不办理手续还是承认,之后不承认,必须办理手续。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办理法定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部门依照本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是否受到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首先,行政机关应主动进行清查处理。基本方法是在查处违法收养行为的同时,对事实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予以解决。 1、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且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2、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养关系有效,责令当事人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 3、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事实收养人又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被事实收养人与事实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4、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关系,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5、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已死亡,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次,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中涉及收养问题的,应同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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