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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正在代理一起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国家社保机构发放的剩余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垫付一部分用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开销,待产假津贴申报到位后由用人单位予以抵扣。产假津贴与您的就诊医院没有关系,您可以自由选择去公立或者私立医院去就诊。如果用人单位以您去私立医院就诊为由,不予发放产假期间的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国家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祝您健康如意。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会根据规定办理的。 1、女职工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县(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进行生育申报; 2、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携带生育报销申报材料到县(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3、保险部门受理并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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