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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程序

2021-12-0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认为刑事案件侦查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 侦查结束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返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完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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