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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14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5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后,连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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