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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四)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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