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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震先生:对你咨询的拆迁安置纠纷,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可见,对补偿标准不服,当然可以申请裁决。再不服可以起诉法院。你如果既不服又担心申请裁决不公正,不敢申请裁决是没有路的。至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各地政府有相应的标准。律师也无法做出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相关部门的调解来处理,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来解决。
你问题的关键讲诉的不是很清楚,但大致意思明白,最主要的问题是在房子问题上,要解决这个问题,你要说清1、你们对什么协议进行了公证?2、公证书的内容是什么?3、4万元的补偿是否有收据?如果你们有对该房他只有居住的权利,你才是所有权人,并且4万元是对其应当取得的房屋份额的补偿且有字据印证,那么法律能够支持你取得房屋并让他配合办理产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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