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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产生于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仲裁协议中仲裁条款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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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和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要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须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只能由具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进行确认。在我国,法定的确认机构只能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所以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这里所指的仲裁委员会是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这里所指的人民法院为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直接牵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权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这被统称为管辖权或管辖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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