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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由施工方造成的,由施工方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员在合理的期限内免费修理或返工和重建。因此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监督站是国家设立为了监督工程质量的部门,其本身要对工程质量控制,防止国家的投资不能够落到实处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程质量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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