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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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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的确定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和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情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最轻。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2级)。 4、不完全性失语。 5、中度外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 1、肝切除12以上。 2 2、胰切除12以上。 2 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 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 5、尿道瘘不能修复。 2 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 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 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 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3 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3 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 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 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法院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 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法院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法院委托的鉴定,按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法院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17)》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评定。(三)、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在进行人身赔偿之前需要对其受伤害的程度进行医学方面的鉴定。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人身损害赔偿鉴定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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