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来看,瑞士、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胎儿利益采取总括的保护方式,没有限定具体的范围。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被继承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 1、在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3、其他规定。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被继承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8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