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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包括: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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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来看,瑞士、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胎儿利益采取总括的保护方式,没有限定具体的范围。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只在涉及赠与、遗产继承、损害赔偿等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本条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在这些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给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本条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具体范围,为今后进行这方面立法留下空间。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被继承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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