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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规定: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因此,贵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于签订时即时贴花,即按200万元贴花,实际执行完合同后的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不再补贴印花。合同签订完,即履行完税手续,对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退税和抵用。但是如果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了修改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一、购买房屋后推迟缴税所带来的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购房时间不超过5年,对外转让房屋时应全额缴纳营业税。但是,并不是说买卖成交但暂时不缴税也不办理房照,待5年后再去缴税办照就可以轻易躲避营业税。推迟缴税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1. 根据税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之日,买方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如果逾期缴纳税款,从2006年7月1日起,将按日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接到举报并经查实,买受方将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2. 如果卖方在取得该房屋时应缴契税而没有缴纳的,5年以后,当买方请求卖方抽出时间陪同去办照时,卖方很有可能不会管这些了。到头来,买方也只好忍气吞生,为了过户,承担本来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税款。这是多付出经济代价的风险。 二、购买房屋后推迟办理产权证所带来的风险 1. 根据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需买卖双方同时到场,方能办理。如果数年之后,卖方不在本地,至使找不到卖方了,那么这个房照也就不能变更成买方的名下了。至少目前没有很好办法解决这类问题,工作中也不时遇到此类问题。这是权属不能变更的风险。 2. 在推迟办理产权证期间,如果卖方去世,那么情况就会更加复杂。这时,房子是不能直接办到买方名下了。首先要由卖主的继承人,将房屋继承,房照办为继承人的名下。如果继承人承认这一买卖事实,能够主动配合买方同时去产权处办理过户手续,此房才可能办理产权过户。如果继承人不承认买卖合同,这势必要引发诉讼,情况就更加复杂了。这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3. 如果先公证后办照,也存在风险。有的买主担心5年后找不到卖主,先去办理个公证,这样5年后办照时就不需卖方出面,买方可以独自办理了。按照税法和房地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税务部门行使职务。税务部门将会定期与公证部门进行信息传递。这样,也就会轻而易举地发现了双方的实质交易。由此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确定卖方欠税,并将欠税信息装进该房屋档案,待5年后,受方缴纳契税,办理契证,办理产权证时,欠税信息会自动显示出来,不但要补缴营业税,还要课征滞纳金,并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个潜在风险。
《印花税管理规程》第十条同类应纳税证明书,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己决定是否按期申报印花税。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采用按时汇总申报缴纳方式,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并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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