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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的的回答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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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在被申请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前,县土地管理局已就二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作出批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批准转让行为与土地登记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申请人与争议土地登记行为受到阻断,已不具有利害关系,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市政府虽在未审核复议受理条件下作出维持决定存在不当,但一审法院在对颁证行为未做实体审查情况下,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已无实际意义,鉴于驳回申请人起诉的结论正确,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
60日是法定异议期,地方规定超过60日的以地方标准为准,少于60日的,以60日为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及第三人与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有规定,理论上认识不一,实务中把握尺度不一。不仅影响了行政复议案件的正常办理,而且影响到行政复议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拟从利害关系的界定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如何从所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来界定,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及第三人与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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