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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时利害关系应怎么正确把握

2022-07-25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申请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前,县土地管理局已就二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作出批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批准转让行为与土地登记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申请人与争议土地登记行为受到阻断,已不具有利害关系,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市政府虽在未审核复议受理条件下作出维持决定存在不当,但一审法院在对颁证行为未做实体审查情况下,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已无实际意义,鉴于驳回申请人起诉的结论正确,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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