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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所以说这个主要看你的钱来路是否合法,若是合法的,且没有发生过上述情况,那么便不会被判刑,只能当做民间借贷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对方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而据您所描述,几个月的时间您已输了几百万,对方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而作为您本人,您参与了赌博,但是否构成赌博罪还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定。就您描述的行为,我个人认为不构成赌博罪。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中明确规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关键。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如果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份,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你问题的描述,你本人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赌博罪,但是你参与赌博的数额达到几百万,数额有些大,仅依靠您问题中的描述具有片面性,是否涉嫌赌博罪还需要根据详细的案情来判定。 3、您具有参与赌博的行为,需要受到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可能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您参与赌博的赌资会被追缴。 4、如果想让对方受到法律严惩,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但您需要考虑如果报警的话您自己行为要受到治安处罚,是否涉嫌赌博罪也需要由公安机关来认定。作为律师,鼓励您举报违法行为,但您要考虑您是否在意您因此承担的后果,我个人认为,您仅仅是会受到治安处罚,不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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