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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一方面,由于债务担保制度的存在,有货币的人可以放心大胆地贷款,有保障。债权人或银行作为借贷货币...
债权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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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作用:(一)债权担保的社会经济作用可以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的实现。(二)由于债务担保制度的存在,有货币的人可以放心大胆地贷款资金。《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对保证人无效。
用债权做担保一般以“出质”的形式实现。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也可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而产生。根据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债权可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 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均可以成为质权标的。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 然而对于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未作明确规定。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且《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同理,普通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质权标的。
债权担保的作用: (一)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民法典》第696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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