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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债权作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2022-05-11
用债权做担保一般以“出质”的形式实现。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也可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而产生。根据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债权可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 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均可以成为质权标的。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 然而对于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未作明确规定。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且《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同理,普通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质权标的。

相关法规

《担保法》第75条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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