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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没有设立遗嘱才会考虑法定继承 您爱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配偶、父母、子女,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不考虑第二顺位继承人。 您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是配偶、父母、子女,若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则考虑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您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和父母,您的法定继承人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才考虑第二顺位继承人。但这里所讲的法定继承必须是在没有设定遗嘱的前提下,设立遗嘱的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能超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想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一、《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二、《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两者对比,发现后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定义,其中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对已经取得的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存在但尚未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时,双方所拥有的不动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或者说是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那么该房产是不适宜分割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该房产的使用; 2、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使用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某一方当事人使用,或者由双方共同使用。 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果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这时,法院就会结合房产的情况进行依法分割: (一)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产,并给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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