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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
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实际施工和管理,只为挂靠人员提供合同合同中必要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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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结合以下情况综合确定是否属于挂靠:(1)挂靠人通常以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有一人以上与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3)挂靠人承包工程经营方式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保证管理费收取而出借的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和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工程款收付关系,均以委托支付、支付等名义支付工程款,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5)施工合同约定,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但实际上不是被挂靠人不能提供相关采购、租赁合同和发票等证明,不能合理解释和提供证据证明的;(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实际施工和管理,只为挂靠人员提供合同合同中必要的材料和文件,这是法律禁止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屡禁不止,那么,挂靠有哪些表现形式呢?挂靠的表现形式是个人或企业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实施工程建设。挂靠人一般向挂靠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账户、印章等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项目的实际施工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九条,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接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三)不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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