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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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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一、“假一赔十”属于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商家又有明确的“假一赔十”告示,就可以认定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人员、维修人员、生产人员发生纠纷时,可向消费者协会、质管协会用户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积极受理。销售人员、维修人员、生产人员未按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命令按三包规定处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是指经营者明知自已负有退货等义务却不及时履行或没在充足理由拒绝履行该义务,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正当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消费者也可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此项规定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据此,消费者在请求退货而供方不理睬的情况下,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诉,请求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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