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社部关于行政复议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工伤期间,职工除了享受治疗费用报销外,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受伤前的标准,按月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五)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2.致使部属自杀的; 3.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属的; 4.虐待伤病残部属的; 5.诱发案件、事故的; 6.导致部属一人多次逃离部队,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有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行为的。
对象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性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会抚养费的收取一般是属于强制性的,而且不同的情况收取的标准就会不一样,如果违法生育的孩子那么孩子的户口就上不了,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了费用,那么就一定可以给孩子安户,所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一定不要做违法的事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2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