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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查封异议裁定书 ()执字第号 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案外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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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的查封林权裁定书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公司用于抵押的瑶上煤矿采矿权及本院所查封的林权、办公用房难以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目前的这个查封冻结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要由法院来决定。同时,具体的担保形式,也应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而非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来定,所以,法院采取对提供保全担保的车辆进行查封而不扣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而作为被申请人(即被告),当然也无权要求法院一定要扣押担保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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