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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是,空置期的房子要按照原来的价格缴纳70%的。如果自己的房子达到空置期后,业主应当主动向有关部分提交申请。现在的物业不存在空置减免费用,之前重庆出过地方法规空置房减免费用,但是现在规定业主不能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说,只要交付后,一年内无论房屋是否空置都是要交纳物业费的,只是交纳的数额有区别。《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1、企业确定商业秘密后,应当制定《商业秘密管理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确定商业秘密的原则、商业秘密的标志方法和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方法。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确定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由于企业和单位的经营性质和领域不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事情也不一致。因此,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明确哪些事项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是《商业秘密管理条例》中必不可少的首要内容。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2、在国家秘密范围外确定的原则;严格按照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的原则确定构成要件;基层单位申报、企业保密委员会或负责人审批的原则;随时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与国家秘密相关的保密范围相比,符合国家秘密要素的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企业和单位应当为国家承担保密义务。不符合国家秘密要素的事项,按照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比较,符合条件的定为商业秘密。对于两者之间暂时难以确定的事项,可以先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但必须及时提交主管上级作出裁定。防止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忽视国家利益倾向,轻易将构成国家秘密要素的事项定义为商业秘密,从而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二是依法确定。判断一个事项属于什么样的秘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即按照保密范围办事,防止任何随意性。本该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随意确定为商业秘密,也不能硬性提高不符合国家秘密要素的事项档次,强行拉入国家秘密范畴。
1.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这种法一般是一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许多重要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也在全国范围有效。中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本身有特别规定外,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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