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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呈多样化趋势: 1.将他人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供互联网用户下载或浏览。一般来说是指未...
就法律这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来说,它必然要面对因特网出现的种种问题加以调整和规范。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被知识产权保护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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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从而引起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诉讼。 2、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多表现为网络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如各大网站之间的复制、转载。 3、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
笔者在查阅有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文章时,发现有很多作者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称为“网络著作权”,这些文章多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看成一个新的著作权类型。笔者认为,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作为一个新的著作权类型加以对待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只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具体体现而已,而不是一个新创的著作权类型。著作权是指作者在法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3]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独创,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上述著作权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包括两层涵义:一、传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和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的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这个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著作权的一项独立权利。二、是指作者对其在网络上直接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该项专有权包括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一)公众认知确认法该方法是指以公众的认知程度作为确定作者的依据。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要有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署名人即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即使该署名为笔名。只要公众根据署名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作者的身份,那么该署名就可以作为确认作者的依据。(二)推定代理法该方法是指当网络上的作品没有署名或公众不能毫无疑问地确认笔名是谁时,将发表该作品的网站视为该作品的作者的代理人,由该网站代理作者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当作者公开其身份并证实其为作者时,网站的代理权终止,网站向真正的作者交付因作品产生的利益。该方法可以尽早确定权利人,有利该作品的传播和交易安全,同时,也不会给真正的作者造成利益损失。笔者建议,网站可以在用户注册时,与用户签订代理协议约定该代理权。(三)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法该方法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一般来说用户在网上发表文章、登陆各种论坛或聊天室时都要输入注册号和密码,如果他能够顺利地登陆,并能修改密码、上载文件、删除文件,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确定他就是作者。(四)电子备案法该办法是笔者在著作权备案制度上的一种想法和建议。根据我国现行的《》的规定,任何依法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即依法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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