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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末,北京市法院开始受理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至今已将近十年。十年前,此类案件数量很少,类型单一,争议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对数字化的作品是否保护、著作权法可否适用于网络环境等基础问题上。随着2001年10月《著作权法》的修订,以及2006年5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公布施行,尤其是近几年来,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迅速增长且全面开花,已成为了北京市法院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甚至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客体即指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⑴文字作品;⑵口述作品;⑶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⑷美术、摄影作品;⑸电影、电视、录像作品;⑹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⑺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⑻计算机软件;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另外第5条还规定了一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本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及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或不作为。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他人的利益造成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是客观事实,不是主观判断或猜测。对著作权而言,就是对权利人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实际损害。例如:假冒他人名义发表作品、篡改他人作品、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给权利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损失的事实。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四个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是指实际的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必然的联系。也即是行为的过错行为是产生实际损害的原因,若损害事实并非行为的行为所致的,那么,该行为人就不对该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4、主观过错原则在一般民事归责理论中,归责原则上分为一般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认定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判断他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规章原则。无过错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认定是以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判断他人是否应当那个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行为与结果有比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中,一般侵权适用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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