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受理并审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组织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我市《浙江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映和上报;受理并审理市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调查、研究全市行政赔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行政复议调解的目的,我认为和解、调解方式在行政复议中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突出“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希望行政复议案件久拖不决,能够尽快结案,调解恰恰具备了这一优势,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这样做有利于简便、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符合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达到了息诉止纷、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
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1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521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