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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和公证人的区别:身份上的区别、职业上的区别、需要上的区别、要求条件上的区别、处罚条件的区别。 1、身份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经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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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和公证人的区别:身份上的区别、职业上的区别、需要上的区别、要求条件上的区别、处罚条件的区别。 1、身份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2)见证人是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到场观察和监督的人。 2、职业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在公证处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 (2)见证人是允许是社会上任何职业或者上无职业的公民。 3、需要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为了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而配置的人员; (2)见证人是为了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或者是为了维护司法公证而邀请的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见证人和公证人的区别:身份上的区别、职业上的区别、需要上的区别、要求条件上的区别、处罚条件的区别。 1、身份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2)见证人是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到场观察和监督的人。 2、职业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在公证处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 (2)见证人是允许是社会上任何职业或者上无职业的公民。 3、需要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为了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而配置的人员; (2)见证人是为了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或者是为了维护司法公证而邀请的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见证的效力比公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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